黑龙江省老年医学研究会 
	医养专业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老年医学研究会医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养专委会)是在黑龙江省老年医学研究会指导下,由省内老年医学及养老行业的专家、学者和有志于研究、发展养老事业和医养保健产业的干部和企业家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二条  医养专委会的宗旨是通过对老年医学的研究,结合应对老龄社会问题的探索,探讨如何让老年人健康长寿,如何让老年人幸福安度晚年,指导老年人养生养老,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团结社会力量,服务老年人,让老年人健康快乐养老,为实现“健康中国”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医养专委会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部门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普遍共识的价值观。 
	第四条  医养专委会由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员会主管。 
	第五条  医养专委会会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医养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养老保健,养老康复,养老旅游,健康养老的研究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提供依据。 
	二、本会以行业沟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在黑龙江省老年医学研究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1.全省养老康复专业优势学科调查。 
	2.全省目前已建或拟建养老康复项目布局调查。 
	3.养老康复人才培训及需求调查。 
	4.组建养老康复专业讲师团对全省从事养老康复学科人员提升培训。 
	5.由学会评估选取相关机构,在全省建立养老康复示范中心,与学会深度合作。 
	6.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养老康复项目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省养老康复学科学术水平,以适应建设养老大省的人才要求。 
	7.由本会组织申请建立“黑龙江省养老康复发展基金”,用于推动全省养老康复项目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医养行业及相关学科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凡赞同、支持、从事老年养老医学研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对老年医学研究会或老年养老行业研究有积极贡献的,因年事已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理事或委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参加本会活动和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者,专委会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正常情况下,会员常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对不遵守本会章程、败坏学会声誉者,给予除名;对以会谋私、违法乱纪、触犯国家法律者,一律开除会籍,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在本会组织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 会员参加本会活动,享有在学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和以学会名义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优先权取得或订购学会所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五、会员享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所规划的科研课题和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完成学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医养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壹年。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或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或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七条的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医养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四、对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和否决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职;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省民政厅社团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在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本会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