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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第九条 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
  (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 
  (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 
  (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 
  (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四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